工信部公示《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(征求意见稿)》
发布时间:
2018-11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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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近日,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《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》公示信息。为落实《关于促进和规范民用无人机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工信部装〔2017〕310号)相关要求,进一步加强民用无人机行业管理,规范市场秩序,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,工信部组织编制《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(征求意见稿)》并面向社会公示,公众可在公示期2018年11月23日—2018年12月13日提交书面意见与建议。
以下为《征求意见稿》原文要点:
一、总则
为贯彻落实《关于促进和规范民用无人机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》,进一步加强无人机行业管理,提高行业创新和安全质量水平,加快培育优势企业,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,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与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。
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,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,提升无人机研发制造水平,强化产品安全,推进质量品牌建设。
国家对符合规范条件的无人机制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,并实施动态管理,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请。
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民用无人机制造企业。
二、基本条件
企业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,持有经营范围包含无人机制造的有效营业执照;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规,近两年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,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第三方认证;按照GB/T1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建立体系并取得第三方认证。
三、创新能力
企业具备无人机自主研发创新能力,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当年总营业额4%;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,或省级以上认定的技术中心、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;拥有自有无人机知识产权,授权专利不少于50项,发明专利不少于3项,近三年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。
四、生产制造能力
企业配备匹配产能的生产、仓储场地,具备加工、总装、产品测试设备;拥有适配产品的试飞场地用于产品验证;建立完善企业标准体系、文件体系与供应商管理制度;具备数字化管理能力,配备ERP或MES生产管理系统,采用数字化工具开展产品设计。
五、产品要求
企业生产的民用无人机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相关标准规范;搭载敏感区域飞行限制、场景感知避让功能,配备唯一产品编码;产品包装与说明书标注合规飞行提示与风险警示;无线电传输模块符合无线电管理相关法规;在链路丢失、定位失效等故障场景下,支持自动返航、降落等应急处置机制,降低安全风险。
六、质量控制
企业设立质量管控目标与管理制度,设置质检部门并配备专职质检人员;配置对应的产品检测仪器设备,建立完整产品检测机制;搭建产品信息数据库与产品管理平台,支持和国家无人机综合监管平台的数据对接共享。
七、人员要求
企业安排专人负责技术与质量管理工作,相关人员具备对应从业经验与技术背景;企业负责人、安全管理人员完成安全培训,掌握生产经营所需安全管理知识;组建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团队;研发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占比不低于60%,特种岗位人员持有对应资格证书。
八、社会责任
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,配备安全检查设备与安全管理人员;建立GB/T24001环境管理体系并取得第三方认证,近两年无重大环境责任事故;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,落实员工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监护;合法诚信经营,依法纳税,用工管理符合劳动合同相关法规。
九、规范管理
工信部统筹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管理工作,负责企业审核、公告与动态监督;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、央企集团负责辖区/集团内企业初审与日常监管。
企业可自愿提交申请材料,经由地方主管部门初审、专家评审后进行公示,公示无异议予以公告。列入公告企业每两年开展自查并提交报告,主管部门开展不定期抽查。企业发生名称、地址、重组分立等变更事项,需要按规定提交变更或重新申请;出现弄虚作假、无法维持规范条件、重大责任事故等情形,主管部门可撤销公告。列入公告企业名单可作为相关政策支持参考依据。
十、附则
本规范条件所指无人机,为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的遥控航空器与自主航空器。文中引用标准均采用最新有效版本。
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,可结合行业发展适时修订,计划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。
北京淳一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、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,持续深耕民用工业无人机研发制造,严格遵循行业相关规范要求开展产品研发与生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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